全国老龄办 最高人们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5日 14:46 作者:集团总部
全国老龄办 最高人们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新疆高院兵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特提出本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对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明确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55亿,占总人口的17.8%。随着老年人口不断增多,老年人利益诉求呈多元化趋势,依法维权意识愈发强烈。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同时,针对老年人的财产、赡养、婚姻、诈骗和非法集资等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仍需加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积极行动,是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工作创新,加大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努力开创老年法律维权工作新局面,促进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围绕老年人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财产、赡养、婚姻等问题,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维权服务。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实践,引导司法人员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坚持创新发展,注重实效。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推动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理念、机制和方式方法的创新,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主要任务分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为老年维权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出的诉讼要通过繁简分流,严格遵守审限要求,缩短涉老案件审理时间,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加大对老年人的举证指导,积极提供帮助,提高老年人应诉、参诉能力。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司法救助,及时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审批手续。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开展就近开庭、巡回审判等工作。在有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设立“老年维权合议庭”,对老年人常见的婚姻、赡养、合同等纠纷,加大调解力度和教育引导,对于调解不成的,要在司法裁判中依法重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虐待、遗弃老年人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综合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对老年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要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理周期。进一步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职务犯罪行为查办力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时,体现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做到依法少捕、慎诉、少羁押。依法保障老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逐步探索老年人强制辩护制度。积极发挥基层检察室作用,通过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手段,督促派出法庭、派出所等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
(三)各级公安机关对老年人的申诉、报警和求助,要做到反映迅速、处置妥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老年人财物和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交管、治安、户政、出入境等窗口单位完善老年人扶助举措,配置适老化设施设备,提供预约等照顾性服务。关注辖区内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托基层派出所和警务室,大力宣传防火、防盗、防诈骗等常识,提高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社会救助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加快建设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大力发展老年社会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老年法律维权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在城乡社区建立志愿服务站点,开展面向老年人的志愿服务。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人群,推动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逐步将法律援助对象扩展到低收入、高龄、空巢、失能等老年人。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简化手续、程序,加快办理速度。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加强基层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建设。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老年人的维权热线,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等,方便老年人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代理及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的作用,组织、指导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涉及老年人的婚姻、继承、赡养等矛盾纠纷。
(六)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年法律维权工作。要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推动出台或修订地方性法规和配套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加大政策创制力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医养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逐步拓展同等优待范围。要进一步规范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强化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发挥基层老年协会在调处家庭赡养等涉老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注重宣传引导。要把老年法律维权相关内容融入到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普法宣传教育之中,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责,依托各类媒体平台加大老年法律维权宣传力度。在敬老月、老年节期间,要广泛开展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服务等现场咨询或宣传活动。要重视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优待政策和典型案例,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广大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
(二)深化协作配合。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定期沟通机制,安排有关人员负责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信息联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要聚焦工作难点,探索开展老年人监护工作,推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法律维权工作的有效机制,深入开展老年公益维权服务示范站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基层组织和单位要指定专人或设立专门小组负责老年法律维权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调查研究梳理老年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诉求,排查盲区和薄弱环节,明晰工作目标,改进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成效。要关注老年人的现实需求,不断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经常对本系统、本单位开展老年法律维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措施。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要求,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全力配合,确保监督检查不走过场、产生实效。
(五)完善激励措施。国家和省一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协调,组织开展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发挥榜样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树立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开展法治宣传的先进典型,激发和调动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关心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扶助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全国老龄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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